
新聞背景:學術界和政界對於國安法的不同定義
根據美國喬治城大學(Georgetown University)的統計,截至2021年6月19日,共101人因涉嫌觸犯《國安法》中的罪行被捕,另外有27人被香港警方國安處以非國安罪行拘捕。
負責這一項目的研究人員認為,眾多案件中僅6名人士的案件,「相對符合國際公認的國家安全檢控標凖」,其他人的案件如果放在「尊重人權的司法管轄區內,不會被視為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」,他們的主要罪行「似乎只是對政府作出和平的批評」,這部法律成為了「威脅及打壓政治表達的工具」。
研究人員王莉雅和托馬斯·克羅格(Thomas E. Kellogg)說,這顯示此法用作「懲罰和平行使基本政治權利的異見人士」。
剛升職做香港政府第二號人物的前保安局局長李家超,近期接受港媒訪問時表示,香港《國安法》生效以來取得「絶對合格」的成績,市民回復正常生活,不再擔驚受怕,危害國家安全的主要威脅已受控制。
他強調,要繼續警惕外國勢力,並指外國勢力刻意尋找借口,攻擊、抹黑特區政府,說出與事實不符的事,以圖混淆視聽,誤導市民。
他認為香港《國安法》的訂立充分保障了港人原有的合法權益,《基本法》寫明港人享有的所有權利和自由沒有絲毫減少,一些國際間的人權公約在香港國安法下仍然適用。
「任何人行使自由和權利,必須不能違法,若以違法的手段達到所謂的權利、自由,就不是合法的權利和自由。任何損害他人和自己權利的行為,政府都有權作合法規管。」他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