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浩存父母舞蹈學校致女童受傷被證實 女孩父親:孩子仍然癱瘓





在當時的庭審時,呂某娟和劉某光辯稱,劉某光是該學校原負責人,呂某娟是舞蹈教師,教學屬於職務行為,二人均不應成為本案適格被告。而新東曉舞蹈藝術學校是在輝南縣民政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,所以該學校應為本案適格被告。

他們認為,事發當日,二人無任何過錯,處理措施得當,在教學過程中及意外事故發生後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。二人主觀上也沒有過錯,相關的舞蹈國家教科書及醫學教材均沒有“下腰會出現脊髓損傷”的記載,所以對婷婷受損害的後果根本無法預見。

一審法院認定,呂某娟和劉某光作為新東曉舞蹈藝術學校的經營者和實際出資人,在教授婷婷舞蹈時,應當知道婷婷作為幼兒的生理特點和相關動作可能存在損害風險,但其在訓練“下腰”時,對上述動作可能造成10歲以下兒童脊椎損傷的危險性缺乏估計或估計不足,沒有採取預防和避免損害發生的相應措施,導致婷婷訓練時受傷。呂某娟和劉某光未盡到教育、管理和保護的法定義務,存在過錯,對婷婷的損害應承擔責任。

婷婷的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,應了解婷婷生長發育等實際情況,應當預知舞蹈動作可能產生的風險,因此,婷婷的監護人也有過錯。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,確定呂某娟和劉某光承擔70%責任。